关于《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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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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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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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公竞办〔2021〕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规发〔2020〕11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第二章第五条“(一)具有创新需求,在市本级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入驻市本级众创空间(经市级认定或者备案)的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调整为“(一)具有创新需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 二、第二章第六条“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原则上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录,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调整为“创新券接收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 三、第二章第七条“(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调整为“(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 特此通知。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3166448-23198-49-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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