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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651/2021-00055 成文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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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市科规发【2021】6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统一编号: ZJEC05-2021-0004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30 17:12:11

各区县科技局、南太湖新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技局研究制订《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3日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信用主体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决策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包括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核心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以下简称“科研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公开、申诉、修复等工作机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相关信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参与评审前,应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三类。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或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项目立项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

(三)捏造事实,恶意举报;

(四)未按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存在明显倾向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五)科技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科技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归集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归集为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守信激励信息是信用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届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信息,包括:

(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信息;

(三)其他可以作为守信激励信息予以归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科研信用评价采取判定与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科研信用等级设ABCDE五级。

(一)A级:信用状况优秀。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守信激励信息,且无任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A级;

(二)B级: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B级。

(三)C级:信用状况中等。失信信息已修复的信用主体,或当年及上一年度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C级;

(四)D级:信用状况较差。具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D级;

(五)E级:信用状况差。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E级。

被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科研诚信红名单的,直接判定为A级;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判定为D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判定为E级。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主体实施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的规范情况,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评分指标,依托数字化改革,对信用主体的科研诚信等级进行精细化管理。ABC等级的信用主体,依据评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

(一)守信激励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表彰(奖励)授予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等级从A级调整为B级;

(二)一般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确定,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如无明确规定,则为3年。期满后,相关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等级从D级调整为C级;

(三)严重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科研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严重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严重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期满后,相关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等级从E级调整为C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科研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保护相关信用主体的隐私信息。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信用主体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项目咨询评审、下达项目经费补助前进行信用审核,对不同科研信用等级的主体,在立项率、参与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C级信用主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D级信用主体严格审查,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E级信用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将科研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汇交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上级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A级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国家、省科技项目,申报、参与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经费包干制等“一揽子”支持;

(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E级信用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暂缓)相关项目,限期整改;

(二)终止或撤销市财政资助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渠道收回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

(三)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资格;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的其他科技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科研信用管理。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失信信息归集情况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对信息归集、披露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科研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信用修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

(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等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修复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731日起施行,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湖州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湖市科计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