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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市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州市市级实验室(以下简称“市级实验室”)规范发展,依据《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级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级实验室分为市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两个类别,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级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建设。
  市级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优越的科研实验条件,有集中的科研场地,拥有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
  (三)集聚具有国内外顶尖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团队,取得具有全省领先的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四)构建理事会(管委会)管理模式下,符合科研规律和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五)建设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六)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6人。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带头作用,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且近三年牵头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第六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在湖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市实验室名称由依托单位自主命名,应采用“***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湖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九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市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市级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实验室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市级实验室经认定后2个月内,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二条 市级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科技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咨询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市级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市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管委会)提名聘任,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级实验室主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级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五条 市级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市实验室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理事会(管委会)聘任,市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级实验室凡涉及名称变更、理事会(管委会)重组、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七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市级实验室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须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强化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全周期管理,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失及病原体泄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失信处理机制。市级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成果署名机制。由市级实验室获得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科研成果,应署市级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对2年责任期满的市级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考核结果。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后,每3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实验室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争创省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级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本级新认定的市级实验室,每家先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2年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4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30%的补助。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取消资格的市级实验室,经重新认定后,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用于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用原材
  料等研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级实验室的申报与建设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应对提供的申报和考核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格,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7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2 市级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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